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校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使用率,规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和维修管理,依照《长安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仪器设备分类
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其实际用途分为:1.基础课教学实验仪器设备;2.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实验仪器设备;3.科学研究用实验仪器设备;4.对外科技服务等实验仪器设备。学校对不同用途仪器设备的维修,将按不同的比例支付其维修费用。
第三条对主要面向本科生一、二年级的基础课教学用实验仪器设备,学校将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保证此类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此类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故障、损坏等,其维修费用由学校下拨经费支付。
第四条对面向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的实验仪器设备,由于此类仪器设备除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外,还将会承担部分科研项目的实验或对外承接实验任务,因此,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需要维修的,学校将根据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多少,支付维修费用的20%~100%(承担本科教学实验任务达到教育部规定年标准使用机时的,学校支付100%;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比例递减),其余费用由实验室从承担的科研实验和对外服务收费中支付。
第五条对不承担本科实验教学任务,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博士后研究项目、博士硕士生培养的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需要维修的,学校将根据财务情况、维修量的大小和难易程度,以及承担科研项目的类别(如国家、省部、厅局或横向合作项目等)支付维修费用10%~50%的补贴,其余费用由实验室从承担的科研项目和对外服务实验收费中支付。
第六条对主要承接科技服务或对外承接其它实验业务用的专用实验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需要维修的,学校计量维修中心协助维修,其费用由实验室对外服务业务收费中全额支付。
第七条为了方便维修、节约经费,学校所有仪器设备使用保管部门应妥善保管好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或其它技术资料,同时还应登记好与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在实施维修前,各使用单位应先按要求详细、实事求是地填写《长安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经计量维修中心审定报校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实管处”)批准后,由计量维修中心负责安排维修事宜,使用部门配合。申报表一式二份,实验室、计量维修中心各保存一份。对于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或一次性维修台数较多、或损坏较严重的仪器设备,在填写申报表的同时,还应附上详细的维修申报说明,经实验室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计量维修中心。
第九条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实验室应填写《长安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卡》,并先自行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经计量维修中心认定,由实验室经办人员办理有关报销手续。维修卡一式二份,实验室和计量维修中心各保存一份。对于经维修升级后的计算机类或其它机电类仪器设备,实验室应填写《长安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升级零配件变更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章后,报计量维修中心最后审定。变更表一式三份,实验室、计量维修中心各保存一份,一份送交实管处综合科作为仪器设备配置帐务变更的依据。
第十条对于价值10万元以上,其维修费超过5千元的维修项目,在实施维修前应与维修单位(厂家或代理商家)签订维修协议,保证维修后的仪器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各种仪器设备的维修审定,将依据学校实验教学计划正式下达的机时数以及仪器设备使用原始记录为准,没有使用记录的,将被认定为零使用机时,原则上学校不予维修。
第十二条对于学校安排的特殊实验教学任务(如检查、评估等)和其它任务(如援助、赠送等)所用到的仪器设备需要维修保养的,其费用由学校拨专款支付。
第十三条各类仪器设备的计量认证经费,原则上使用单位自行解决。对确实因教学需要对仪器设备进行计量认证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管处核实后其计量认证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十四条学校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非教学单位和经费承包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由本单位自行安排,经费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实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批准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表:一、长安大学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二、长安大学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卡
三、长安大学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升级零配件变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