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7-11-09浏览次数:1045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属于国家财产,它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凡因责任事故丢失、损坏仪器设备,责任人均应赔偿经济损失。

二、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仪器设备,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保证其完好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发生。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但被损坏设备经修复能达到原有使用性能的,应由责任人赔偿维修费;若确无修复价值使其报废者,原则上应由责任人按整机原值进行赔偿。

四、因责任事故致使仪器设备丢失者,一般仪器设备按原值及使用年限折价赔偿;可供个人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工、量具等,按丢失时的市场价赔偿。

五、赔偿金由当事人按要求期限向校计财处一次交清,若延期不交,可从个人工资、助学金、奖学金及其它收入中予以扣除。

六、因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在对责任人进行赔偿处理的同时,还应有关制度和法规规定,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朱宏路北段 电话:029-61105435 传真:710018 Copyright © 长安大学力学实验教学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