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7-11-10浏览次数:2536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保证实验室的安全,保障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长安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

第三条学校每年组织两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学院(部)每季度进行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六)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实验室责任人应做好所属实验室日常检查工作,主要对水、电、气、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种设备、精密仪器、实验废弃物、门窗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检查防火、防漏电、防盗窃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防盗设备运行情况、消防器材完好情况、三废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实验室责任人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重点关注电器设备、线路、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是否安全,长时间不用的是否已断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

第六条学校、各学院(部)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规范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检查和值日台账,且记录规范。

第八条学校、各学院(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向被查实验室下发整改通知书等,并规范存档。

第九条学校、各学院(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实验室或个人,学校将按《长安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实验室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各实验室对学校、学院(部)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学院(部)及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具体整改措施,应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节假日前管理人员要进行详细安全检查后封门。

第十三条假期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值班范围内的实验室的安全情况,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学校不定期抽查实验室安全状况,抽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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